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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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法律中出现了很多行为主体和身份,对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常常看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样的说法。很多人不清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何认定?标准是什么?下面作者收集了相关资料,为大家解疑答惑。
单位犯罪,在《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任何形式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团体”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虽然这些单位通常都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即一般采取双罚制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同时,法律还作出了例外的规定,即《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另有规定的,对单位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依照规定。可是,《刑法》并没有对第31条规定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正确地认定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单位犯罪之处罚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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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按照2001 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据此,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是具体介入了单位犯罪行为,在单位犯罪过程中是否起到了组织、指挥、 决策作用的人员,且该行为是引发单位实施犯罪的直接原因,这是行为条件。同时,这样的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身份条件:
1、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
2、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只有实质性地参与单位犯罪,才应当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的具有相应的身份的人员,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犯罪行为融为一体,成为单位犯罪行为组成部分之时,才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单位的管理人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也是如此。
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1、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应是单位内部的非领导成员,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如果不具有单位成员身份的自然人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其参与实施相应的单位犯罪,则成立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的共同犯罪。
2、该人员须对所实施的单位犯罪主观上是具有过错的,客观上是积极参与的。
3、该人员须在实施单位犯罪中起了重要作用的,是单位犯罪的行为实施者和积极完成者。如果所起作用小,且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材料的介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标准略有差别。对于主管人员的认定主要看当事人在单位中是否具有行驶管理职权的能力,以及是否在犯罪中负有主管责任。二其他成员的认定主要是非领导人员,并对犯罪进行执行实施的人员。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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