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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私了是可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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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赔偿私了是可以的吗?

国家赔偿私了是不可以的,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的“违法侵害”为前提,应当由受害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就是先前的侵害机关)确认自身“违法”后,先行垫付,再向财政部门申请划拨。但事实是,很多时候一些地方既不走法定的程序,也不向财政“报账”,而是用单位的办公经费、单位资金等“私了”。国家赔偿金用不出去,“私了”现象已成公开的秘密。

选择“私了”,赔偿义务机关自然是为了规避问责,“私了”可以更好更快地解决问题,避免影响扩散,特别是在网络舆情汹汹的情况下。

而受害方选择“私了”也是无奈,现行《国家赔偿法》程序复杂,赔偿范围窄,赔偿标准低,让受害方不愿“拿起法律的武器”。比如该法规定:只有警察的直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才适用国家赔偿,并不包括被“狱霸”殴打致死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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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赔偿启动程序的流程

1、提出赔偿申请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赔偿人应当按要求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2、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赔偿纠纷必须要按照既定的流程来处理,不得采取任何的方式私了。赔偿义务机关在受到赔偿请求之后,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支付赔偿金,若是审核后确定满足支付条件的,赔偿义务机关需要先行垫付赔偿金,然后再向财政部门申请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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