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法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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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是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和普通民众共同进行配合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和相关机构可以排除在法律范围之内的,那和所谓的民主化社会根本就是背道而驰的,所以,国家行政单位在青春以后也需要进行赔偿这是建设法制社会的迫切需要。但是行政赔偿也是有一定的范围的,包括行政机关非法拘禁,造成我国公民死亡,违法征收等这些行政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法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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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而言之,行政赔偿的范围基本上都是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他们在工作场合行使自己职权的时候是有侵权行为发生,行政工作人员代表着国家形象,不是山贼强盗,不能因为国家赋予的权利就随意对我国公民进行殴打,以国家的名义欺负普通民众,但是,不管是对公民财产和人身上造成的伤害,只有是在行使公权的时候造成的才可以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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