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共犯认定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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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假药罪共犯认定有哪些规定?
销售假药罪共犯的认定规定是符合我们国家关于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具体的包括主犯和从犯的认定,如下所述。
1、认定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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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2、认定从犯: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和教唆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因此在生产,销售假药这个过程中,如果是有人,他参与了组织,并且策划了这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那么它还起到了指挥的作用,很明显他就是主犯,如果他是主犯,那肯定是要按照这个团伙所犯的全部罪行给他定罪的,但如果他只是起到了一些协助的作用,那么他就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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