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对放纵走私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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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刑法对放纵走私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百一十一条规定,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放纵走私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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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 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成立放纵走私罪,应当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放纵走私必须情节严重,情节不严重的,不犯本罪;
第二,行为人须是海关工作人员,非海关工作人员不犯本罪;
第三,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前述三方面必须同时满足,否则不犯放纵走私罪。
二、放纵走私罪的构成特征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度。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它依照中国《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主要从事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等海关业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放纵走私,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贪图财物、袒护亲友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对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出于徇私情、图私利的动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利用职权,对具有走私行为和的人故意包庇、放纵,对应该查处的不予查处、应该处罚的不予处罚、应该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徇私舞弊的方法,通常表现为搜集、制造提供假证据材料,篡改、毁灭证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歪曲事实,或者通风报信、私放、窝藏走私分子或者私放走私货物进出国(边)境等方法,纵容走私违法犯罪活动。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海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其他人不具备本罪主体的资格。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徇私,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
负有特定监管义务的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放任、纵容走私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放纵走私罪。放纵走私行为,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因此放纵走私主体即特殊主体,必须是海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在客观方面上,即表现为徇私舞弊,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海关缉私人员的检查,偷逃税款。主观方面系故意,即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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