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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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出口退税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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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出口退税制度的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国家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申请出口退税,除必须提供购进的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外,还必须提供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户外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和银行开具的出口货物收汇单,以备税务机关核对。凡行为人徇私舞弊,对明知没有货物出口或者以少报多、以劣报优的,仍然违背事实,在报关单上盖海关验讫章或者出具出口货物银行收汇单,以致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本罪客观要件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除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包括海关、商检、外汇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是:前者是由海关、商检、外汇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犯罪,后者是个人或单位实施的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前者是徇私舞弊为他人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后者是一种利用欺骗手段实施的特殊诈骗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与一些骗取出口退税的单位或个人相互勾结,通过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主动帮助他们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如果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定罪标准,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行为也达到定罪标准,那么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同时符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共犯)的构成,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的罪名,属于渎职罪类别内。按照《刑法》中的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致使犯罪分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得逞,国库税款损失巨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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