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公司为亲友非法牟利法律责任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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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营公司为亲友非法牟利法律责任有什么?
看造成的影响而定,民营企业工作人员不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怎么确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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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妨害公司、企业正常管理秩序的犯罪,犯罪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不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比受贿罪仅处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广泛的多。在行为上,主要表现泛指行为人利用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中主管生产、经营活动的便利条件:
(1)“偷梁换柱”。将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如果该业务不属于单位的业务,或者仍然是在洽谈中未最终经营的业务,则不属于此种情形。
(2)“高进低出”。以明显高于市价的价格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或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3)“瞒天过海”。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三、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有什么?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仅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也不仅仅指董事、监事、经理等管理层人员,而是泛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的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仍然为之。
民营公司为其有非法牟利,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而不是刑事法律责任。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表现为偷梁换柱,高进低出,满天过海。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单位盈利的业务交给亲友经营,给亲友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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