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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主体包括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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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英山”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本文有123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一、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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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注: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

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认定

这类主体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管理、经营国家财产的职能活动,并非所谓公务行为,也不是依照法律而进行,而是受委托而产生的。只是法律规定其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可以说是一种特定的主体,其他犯罪如受贿、挪用公款等无此主体。对这类人员的认定,关键要把握是否有委托关系的存在,对于委托应进行如下理解:

①委托是一种民事关系,委托关系依据委托合同成立的。受托人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权力,不是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的,而是根据合同取得,受托人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履行合同的行为。

②委托不是委派。委派关系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行为,如上、下级关系,一般被委派人必须执行委派任务,而委托则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托人可以拒绝接受委托,且受托人不能因接受委托而取得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③委托关系一旦形成,受托人在受委托的权限内实施民事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经营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后果由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承担。

④受托人超出委托权限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一般由受托人承担,其承担后果的形式既包括民事,也包括刑事的,如受托人在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期间,侵吞国有财产,无疑构成犯罪。

贪污罪的主体特殊,多表现为职务犯罪,侵犯了公务员的廉洁性,近年来,随着反腐倡廉活动的深入推进,老虎苍蝇一起打,贪腐现象得到有效改善,奉公执法深入推进,人民生活日益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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