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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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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犯罪事实发生,即该行为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第二,该犯罪事实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该犯罪案件是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不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则不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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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刑事案件应当立案。

具体规定如下: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报案应该根据情况进行立案,刑事立案标准必须至少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客观上存在着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具有犯罪事实,二是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并且其犯罪行为理应追究刑事处罚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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