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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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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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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4、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耕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耕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农用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行为表现为一种持续状态,不能将开垦土地行为与在土地上实施的具体非法占用行为割裂开来,通常情况下是,行为人与被雇佣人基于不同的动机,被雇佣人在行为人的授意下,具体实施前期犯罪行为,后续的犯罪行为则是由行为人本人来完成。这时候,对于被雇佣人而言,行为人就是刑法上所说的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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