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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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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强迫交易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2、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3、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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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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