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登记制度中立案机构是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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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登记制度中立案机构是哪里?
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法院,自诉案件包括三大类:
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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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公安机构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追究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但是却不予追究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应予受理的,应在15日内立案;认为不应受理的,应在15日内通知原告,并说明理由。法院对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必须根据立案的条件进行审查,主要查明有无明确的被告人。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能否交付法庭审判等。
二、公诉案件可以转自诉案件吗?
法律上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构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受理。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构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刑事公诉案件,亦称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构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构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机构是法院,由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转变为由受害者自己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是就属于公诉案件转自诉,公诉案件转为自诉案件,必须符合法律上规定的几种情况,转为自诉案件之后可以进行调解,但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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