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告诉才处理罪名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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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告诉才处理罪名包括什么?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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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普通)侵占案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事法律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告诉的案件,按《刑法》规定处罚。
自诉案件包括很多种,如侮辱案、诽谤案、侵占他人财物案。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一般都是属于自诉案件,受害者可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大家最好了解清楚,注意的地方也比较多,然后再作下一步处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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