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与自诉交叉的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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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诉与自诉交叉的案件有哪些?
故意伤害案(轻伤害);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 、哪些案件只能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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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案件具体包括: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
三、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虽然都是刑事案件,但二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主要是:
(1)案件来源不同。
(2)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
(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
(4)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5)举证责任不同。
(6)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
(7)案件的可分性特点不同。
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处罚轻重是不同的,即是公诉又是自诉的案件一共有八项,分别是故意伤害案(轻伤害);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这些案件的被害人在受到损害之后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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