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程序撤诉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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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自诉案件程序撤诉是怎样的?
刑事自诉案件撤诉程序具体如下:
1、自诉案件当事人和解、自诉人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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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2、法院审核是否满足撤诉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第二百七十三条 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二、刑事自诉案件撤诉后还能再起诉吗
如果撤诉原因是证据不足,就可以再次起诉;如果是其他原因,比如与被告人和解等,就不能够再次起诉了。
相关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2)被告人死亡的;
(3)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4)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5)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6)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7)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264条规定,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见,自诉人撤诉后是可以再次提起自诉的。
对于故意伤害罪、遗弃罪、侮辱罪等的刑事案件,如果已经被法院受理,那么在法院最终开庭审理之前,自诉人都可以自愿的向法院提出撤诉的请求。但需要注意的是,撤诉后,如果没有拿到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是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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