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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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一)犯罪已过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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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二、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四、自诉案件的审理时间是多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延长情形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受理自诉案件的话,一定会在通知书当中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如果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决定存在争议,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其实,自诉案件起诉之前最好还是聘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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