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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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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有哪些?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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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几类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诉的,刑法才予处理,他们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

但是,因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员造成重伤、死亡的,不属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诉,致犯罪人逍遥.法外,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的近亲属、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二、刑事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综合上面所说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都是有限制范围的,一般以于这些案件必须要由本人来提起,但如果涉及到的情形比较严重,那么也是有可能会直接转为公诉转件来进行处理,但不管是以哪一种的方式进行都需要有合法的证据才可以实施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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