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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与玩忽职守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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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与玩忽职守有什么不同

(1)犯罪客体不同。

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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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玩忽职守犯罪中,行为人表现为消极地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而在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中,行为人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实施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时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主体身份重叠的情形,即既是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又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操作者或负责人、强令者,那么引起重大损害结果的行为在什么场合发生,就是区别两罪的关键。如果主要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实施的,那么就应该定为玩忽职守罪,如果主要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则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7)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中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事故,情况比较复杂,必须注意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除看客观上是否造成前述严重后果外,最关键的是要查明行为人有无过失。对于所发生的自然事故,即因自然原因(如雷电)引起的事故和技术事故,即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而发生的事故,以及在科学试验中无法避免的事故,要与重大责任事故严格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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