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公司管理制度玩忽职守的处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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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视公司管理制度玩忽职守的处罚是什么?
无视公司管理制度玩忽职守的处罚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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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马马虎虎,敷衍了事。
2、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上海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1)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2)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3)轻伤10人以上不满30人; (4)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死亡3人以上;(2)重伤10人以上;(3)轻伤30人以上;(4)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过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对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造成重大损害结果。
在当代社会,公司的管理制度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对于公司的管理制度不予理睬,而且对自己所应当尽到的一些义务都一直不履行,存在着过失的状态,并且已经给公司带来了极大的财产方面的损失,所以辞职就应当按照玩忽职守罪来进行量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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