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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是否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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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外事故是否玩忽职守?

意外事故不一定属于玩忽职守,必须要从主观和客观方面来进行分析,主观方面主要是过失或者是故意,而客观方面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包括两种行为方式:

(一)不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一般表现为对职责,即“应为而不为”。一般有两种类型,擅离职守型和未履行职责型,前者指行为人不遵照规章制度对职责的要求,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擅自脱离岗位,因而未尽职责,其特点是“离职”而不守;后者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一般表现为放弃职责与拒绝履行职责,其特点是“有职”而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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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非不履行职责,而是履行了职责但不正确,一般表现为“作为”而非。本案中,被告人高某身为派出所指导员并负责该所的全面工作,对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领导和管理的责任,但其在履行职责时实施了两个不当行为,一是让两个没有侦查资格的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讯;二是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只让一名治安队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看管。这两个行为都违背了职责要求,没有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

二、处罚玩忽职守罪标准的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397条)

(一)标准同滥用职权罪(一)

(二)标准同滥用职权罪(二)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标准同滥用职权罪

通过上文内容,我们知道了“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和“玩忽职守罪如何处罚”的法律知识。实际生活中,我们觉得玩忽职守是件小事,根本不当回事。可我们没想到的是玩忽职守造成的后果,有可能是很严重的。另一个层面来说,就触犯了法律。如果您已经因为玩忽职守而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一定要坦白从宽,如有必要的,请聘请专业的刑事方面的律师,相信他们为您辩护,可以减轻刑责。

现实生活当中可能很多的人员,他们在进行一些职务履行的时候都是非常的认真的,但是也有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不正确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一些严重的事故的发生,这就属于玩忽职守,必须要为此而承担企业刑法当中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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