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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因果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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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时的生活中,我们经常会说都某个人滥用职权。这种行为也是一种犯罪的行为,是指在属于国家的一些单位工作并且也拥有一些权利的那些人,去管了那些不属于他们管理范围内的事情,在某件事情上的处理方法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来进行,管了那些只有比他们更高级的人才能管的事情以及没有按照单位所规定的一些事情行事,并且还因为他们这些不正确的做法破坏了属于国家的无物品和财产或者是让国家的荣誉和人民本应拥有的东西受到了损害。由此我们就能看出来,有关于滥用职权所做的事和因为做了这些事而导致的一些后果从法律上来看是必然有一些在原因和结果上的关系的。这样的关系共有三种。

第一,这种关系必然会在思维的关联上有相关的条件关系。

第二,这样的关系不仅有直接达成的更有那些间接促使的。

第三,这种关系所显示出来关联性既有固定的也有随时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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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分别来详细说明这三种。

第一、条件关系。我们知道,如果做出来某一件错误的事,很可能就会产生非常严重并且影响很恶劣的结果,也就是说正是这种行为引起了这个不好的结果,而不好的结果也正是被这种行为引起的。这就是条件关系,也就是在数学上我们所说的充分和必要条件。总结起来就是:

1、犯了滥用职权错误的这个人因为他自己的行为才导致了这个非常不好的结果,也就是说这种错误决定了这个不好事情的发生。

2、社会上有很多不好的事情产生,原因之一就是我们所说的犯了错误的这个人滥用职权所导致的。

第二、直接达成的和间接促使的。所谓直接达成就是这件错事所伤害的对象就是他做这件事是所针对的那个人或物,这种伤害的结果是直接导致的。这种关系对于给犯错误的人确定其罪行是至关重要的。但是有的时候也会遇到几个共同的错误产生了对同一事物的伤害,并且这些错误都是非常不一样的,这就俗称为“多因一果”。间接促使就是说犯罪的人所做的事并不是针对因这件事而受到了某种伤害的那个对象,却因为另外的人的操作或者是无法抗拒的一些其他原因而使他的行为给人或物带来了伤害。总的来说,滥用职权所导致的结果之中的关系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在平时,间接的促使是经常会出现的一种关系。

第三、固定的或者是随机的。这种关系与上面所述的第二种是有一些相似的地方的。在滥用职权发生的关系中,出现的最多的还是随机的一种原因和结果的关系。也就是说,更多情况下,滥用职权这种错误并不是肯定会对人或物造成一些伤害,而是中间发生了另一些事情,或者产生了其他的人从而造成了这种伤害性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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