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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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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林克科”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检察机关重点查办的渎职犯罪之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徇私枉法罪、包庇罪等罪名在一定程度上不易区分,容易混淆,但在犯罪主......本文有70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检察机关重点查办的渎职犯罪之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徇私枉法罪、包庇罪等罪名在一定程度上不易区分,容易混淆,但在犯罪主体上面就规定的不同,那究竟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谁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谁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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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其次是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最后是不移交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是指在国家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检疫等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公务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不移交,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二、如何认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认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主要需区分清罪与非罪,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明知,而是出于其业务知识、经验不足,或者是调查研究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思想方法简单片面造成认识偏颇而发生的错误行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二)区分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特殊主体,都表现为徇私枉法,都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两罪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后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客观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后罪则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

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主要是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实生活中,每个具体案例的具体情节都不一样,每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涉案当事人是有罪还是无罪,是此罪还是彼罪的认定,关系到涉案人是否被剥夺自由,被剥夺多长时间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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