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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案件公安机关不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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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占案件公安机关不受理吗?

侵占罪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2、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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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5、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二、侵占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前者属于侵占委托物(委托物侵占或普通侵占);后者属于侵占脱离占有物(脱离占有物侵占)。

侵占罪以行为人已经占有他人财物或者他人丧失财物的占有为前提;侵占行为是将占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变为所有或者将脱离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转变为所有的行为,故侵占罪的法益不包括占有。换言之,委托物侵占的法益是财物的所有权、财产性利益的所有(返还请求权)以及委托关系。由于委托物侵占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所以,财物的所有权是首要的保护法益,而占有则不属于其保护法益。

侵占罪按刑法的规定是告诉才处理的,而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不是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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