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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案件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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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占案件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侵占罪按刑法的规定是告诉才处理的,而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不是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2、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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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5、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二、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体物。至于是否限于私人财物,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对“他人财物”作限制解释,排除公共财物,不利于对公共财物的刑法保护。在公共财物临时委托私人保管的情况下,侵占公共财物是可能发生的。例如,某国有企业采购员,携带巨款外出采购,借住在朋友家,为防止遗失,暂托朋友保管,该朋友拒不退还,即构成侵占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合法持有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如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只因某种原因一时不能退还或者不能交出而引起纠纷的,不构成本罪。

首先判断是否够成侵占罪,公安机关对于侵占罪这类的自诉案件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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