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30万判刑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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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在3万以上不满5万的,挪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挪用资金数额为五万,时间超过三个月为归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此后每增加一万元,刑期将会增加一个月。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资金并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以上不满2万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挪用资金并进行非法活动,数额为2万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此后每增加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30万或者挪用资金3万未退还,为有期徒刑3年,此后每增加8500元或者未归还资金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挪用资金1.5万元用于非法活动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3年,此后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者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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