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挪用资金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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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管理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滥用权力干扰公司的日常经营。现实生活中,总有些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或者个人消费。对于此类行为,公司法及有关法律都有规定。那么,《公司法》挪用资金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作者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给大家讲一讲。
一、《公司法》挪用资金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 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挪用资金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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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是多少?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由此可见,根据《公司法》挪用资金方面的规定,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的,会被勒令退回资金,并给于一定处分,如果涉嫌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话,还会被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在刑法中,有挪用资金罪这个具体罪名,量刑最高可以到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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